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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规定
长葛轩辕村镇银行
轩辕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银行卡服务,同时规范长葛轩辕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及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轩辕卡是发卡机构发行的、符合银联标准的人民币借记卡。
第三条
轩辕卡具有现金存取、转账结算、消费支付和个人理财等功能。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四条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均可申领轩辕卡。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轩辕卡必须遵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要求,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填具书面申请、选择需要开通的功能,并确认遵守本章程及以后的修订版本。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向发卡机构领取轩辕卡时,发卡机构将根据客户的需要,由客户自行进行密码设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密码。
第七条
轩辕卡不设有效期。
第八条
持卡人需要停止使用轩辕卡,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应及时将轩辕卡交回发卡机构。
第三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九条
持卡人可以以轩辕卡为载体开立一个或多个存款账户。其中,轩辕卡基本主账户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是轩辕卡默认开通的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来源于持卡人的现金收入、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以及其他合法途径的资金收入。
第十条
持卡人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遵守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卡内账户的资金支付必须遵照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凭密码办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牢记个人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使用密码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确保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用轩辕卡,发卡机构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可能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交易)。因可能涉及非法交易所导致的风险、损失及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中国银联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结算,并在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指定取现点和设备上办理提取现金、限额内转账及其它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贴有“银联”标识的设备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发卡机构、设备安装方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轩辕卡取款无次数限制,每次取款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
第十六条
持卡人遗失轩辕卡,应立即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或口头挂失。轩辕卡挂失自办妥挂失手续时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口头挂失不作为办理轩辕卡补卡或销户的依据,持卡人如需办理补卡或销户,必须先办理书面挂失。
第十七条
口头挂失后须在5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不再有效。口头挂失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7日后补发新卡。
第十八条
轩辕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应将旧卡交回发卡机构。
第十九条
轩辕卡密码遗失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十条
轩辕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轩辕卡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计息及收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
轩辕卡下开立的存款账户的起存金额、存期、计息规则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轩辕卡不收取开卡工本费,卡损坏换卡或挂失补发新卡时按照营业大厅公布收费标准收取。
持卡人持轩辕卡在境内ATM跨行取现,需支付手续费2元/笔;在境外ATM跨行取现,需支付手续费12元/笔;在境外ATM跨行查询,需支付手续费2元/笔;在境内ATM跨行转账,需支付交易金额的1%,最低5元/笔,最高50元/笔的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若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轩辕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二)轩辕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卡片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为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该产品使用权。对不遵守本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不必预先通知即取消持卡人资格,并收回原卡。
(三)对持卡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有权按照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就提供的服务向持卡人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产品使用说明资料,包括使用说明、安全用卡须知等。
(二)及时答复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
(三)通过对账单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动柜员机、营业网点(由持卡人与发卡机构约定)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对持卡人提出疑义的交易账务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以及维护发卡机构合法权益时,或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人员。
(五)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本产品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本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三)持卡人有权根据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获取发卡机构为其提供的对账服务。
(四)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
(五)持卡人享有长葛轩辕村镇银行轩辕卡章程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如遇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卡片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被盗或被抢等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持卡人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
(五)持卡人对交易账务存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期60 日内提出查询申请。
(六)持卡人应承担长葛轩辕村镇银行轩辕卡章程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七)持卡人填具申领轩辕卡的书面申请,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章程的全部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及相关利率和收费内容。在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修改后的章程在发卡机构相关营业场所、本行网站及其他监管要求的渠道公告后即对持卡人有约束力,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
第三十条
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本行经营需要时,本行有权对轩辕卡所涉账户利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实施调整。本行对利率、收费内容的调整将在发卡机构相关营业场所、本行网站及其监管要求的渠道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利率或收费内容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轩辕卡及相关服务。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发卡机构提出销户申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长葛轩辕村镇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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